中新網7月25日電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司長詹成付今日介紹“中華慈善獎”評選辦法改革時指出,該獎項表彰名額由近年的每屆100個減少至每屆不超過50個,表彰名額大幅度縮減。評選程序進一步規範,既有評委會的獨立評選和集體研究,又有社會公眾的投票參與和直接監督,增強了公正性。
  民政部今日舉辦例行發佈會,通報今年上半年民政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和今年以來的災情及救災工作,介紹“中華慈善獎”評選辦法改革和民政部暢通慈善救助信息渠道等有關情況。
  詹成付介紹,為進一步做好“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確保評選表彰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鼓勵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支持、參與慈善事業,民政部在總結前8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於近期修訂完善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從9個方面進行了改革:
  一是調整了評獎周期和表彰名額,提高了“中華慈善獎”的門檻。新的《辦法》將評獎周期由過去的一年一次改為兩年一次,同時將表彰名額由近些年的每屆100個減少至每屆不超過50個,表彰名額大幅度縮減。
  二是調整了獎項設置,增強了“中華慈善獎”的靈活性和創新性。新的《辦法》不再設置固定的獎項,而是規定每屆評選活動舉行時,結合當時的政府宏觀工作部署、社會各界具體需求和慈善事業發展的階段性特點來確定,以充分體現創新性、靈活性和時代性。
  三是調整了工作機構,增強了“中華慈善獎”的科學性。根據新的《辦法》,民政部將邀請各方面熱心慈善事業的代表人物共100人,組成“中華慈善獎”評委庫。每屆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舉行時,民政部將採取制定評委加隨即抽取評委的方式組成評委會,負責評選工作。但評委個人或其所代表的機構如參加評選,則要實行“迴避”制度。
  四是規範了評選程序,進一步增強了“中華慈善獎”的公正性。新《辦法》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正式確定了申報——推薦——提名——投票——擬表彰名單——公示——確認名單——公開表彰等8個環節組成的評選過程,環環相扣,既有評委會的獨立評選和集體研究,又有社會公眾的投票參與和直接監督,既有我們民政部門的審核把關,又有工商、稅務、公安等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聯合把關,從程序上確保了“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工作的公正性。
  五是設計了省級民政部門參與途徑,增強了“中華慈善獎”的帶動作用。新的《辦法》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賦予了明確的工作職責,有利於調動全國各地民政部門的積極性,實現地方慈善獎與“中華慈善獎”之間的獎項銜接,提高地方慈善獎的權威性,帶動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
  六是突出了社會參與,增強了“中華慈善獎”的傳播效果。設立“中華慈善獎”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傳播慈善理念、吸引公眾更踴躍地投身慈善事業,因此,新的《辦法》設計了多項突出社會參與的條款,比如在評選過程中與富有影響力的新聞媒體開展全程合作,委托行業性慈善組織負責具體工作事務,對入選名單開展網絡投票等等,這都是社會參與的具體體現。
  七是設計了終身榮譽稱號,增強了“中華慈善獎”的含金量。針對一些積極投身慈善事業的愛心人士多次榮獲“中華慈善獎”的情況,為了更好地對他們進行褒獎和激勵,也為了銜接國家正在研究出台的國家榮譽制度,新的《辦法》規定,累計10年或今後連續5屆獲得“中華慈善獎”的個人,可授予“中華慈善家”榮譽稱號,作為終身榮譽,此後可不再參評“中華慈善獎”;而參評企業、機構和項目則不受時間和屆次的限制。
  八是設置了提名獎,增強了“中華慈善獎”的激勵作用。新《辦法》規定,凡是在評選過程中入選了提名名單,並且公示後社會無異議,但最終沒能獲評“中華慈善獎”的參選者,可以獲得提名獎。
  九是建立了懲罰機制和獎項撤銷機制,增強了“中華慈善獎”的約束性。新的《辦法》規定,被推薦或自薦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的個人、企業、機構或項目,填報評審材料或者在網絡投票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核實,6年內不得再行申報。獲獎者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對其已獲獎項予以撤銷。  (原標題:“中華慈善獎”表彰名額大幅縮減 進一步增強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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