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圖為:昨日的法庭現場 新華社發
  綜合新華社、《中國青年報》、《新民晚報》報道昨日上午,備受關註的“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中,林森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案從案發到終審判決,歷時近2年,被告人林森浩在二審中否認故意殺人,並稱黃洋是死於爆發性乙肝,最終,法院沒有認定這一說法。至此,這起備受社會各界關註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
  上海市高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採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原判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檢方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應予支持。
  在對庭審中的三大爭議焦點進行綜合評判後,上海市高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海市高院的裁定還須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針對二審開庭中的三大爭議焦點,上海市高院在裁定書中一一作出了說明。
  聚焦
  法院詳解二審三大爭議焦點
  焦點1:涉案毒物認定
  辯護人提出,認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並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的質譜圖。
  上海市高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實上訴人林森浩將其與他人進行動物實驗後剩餘的二甲基亞硝胺投入421室飲水機的事實。辯護人關於認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的意見,不能成立;辯護人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質譜圖的意見,不予支持。
  焦點2:黃洋死亡原因
  辯護人認為,黃洋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上海市高院認為,有證據證明,黃洋於2013年2月體檢時身體健康。多名證人證言證實黃洋飲用了飲水機里的水後發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病理司法鑒定》等亦證實,黃洋體內檢出二甲基亞硝胺,黃洋是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
  焦點3:是否故意殺人
  辯護人認為,林森浩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上海市高院認為,林森浩供述其向飲水機投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已超過致死量。林森浩具備醫學知識,明知這一劇毒物品會造成人和動物肝臟損傷並可導致死亡,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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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森浩稱願捐獻遺體
  林森浩在二審宣判後,手書了一份聲明,他表示,如果判決最終被最高法核准,他希望捐獻遺體。
  林森浩在聲明中寫道,他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會依法聘請律師在最高法死刑覆核階段,陳述二審提出的疑點。
  他說,不管結果如何,依然要向黃洋的父母道歉,併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懺悔。
  他說,在有限的日子里,依然會流淚懺悔,儘力學習,錘煉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對那最後一刻,希望將我的遺體捐贈給醫院,也希望社會最終能寬恕我。”
  (原標題:圖文:復旦投毒案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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